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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矿业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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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源:开发利用方案 - 我国采矿权管理的一个错位  

2016-01-08 08:35:32|  分类: 法律法规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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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5012-03 陈源的搜狐博客 作者:陈


我国新设采矿权主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要涉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审阅或批准意见,这些部门包括环境、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同时还涉及发改委部门的项目批准或矿山基建批准。矿业权业主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准备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是国土资源部门明确需要的重要报告,并以此来核定涉及采矿权证的采矿规模和批准的矿山寿命(有效期),亦即核定可采储量。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用于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备案。

目前,开发利用方案执行的最新标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999年以行政管理形式(非规范)发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该要求没有区分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也没有对采矿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只是概略性要求在技术和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可采储量的边界品位和可采储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采储量的边界品位通常取自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可利用的资源量包括333资源量,可采储量只是概略性扣除采矿损失、采矿贫化和设计损失,没有进行详细的采矿设计,投资和成本估算误差也较大。按照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GB/T 17766-1999)对可行性研究程度、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的概念要求,1999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相当于概略性研究,而资源/储量分类规范明确规定概略性研究不能允许确定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也就是说,目前开发利用方案确认的不是储量,而是可能的可开采资源量。目前,通过开发利用方案来实现采矿权名义下的矿政管理实际上是一种粗放式的管理,与同时推行的采矿权价款管理方式是不协调的。

与开发利用方案比较,在新设采矿权过程中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常完成了采矿设计,对采矿规模和采矿方法进行了优化,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环评、安评以及在计划生产前能获得采矿许可等因素,投资和成本估算通常采纳分项估算法,估算误差明显缩小。依据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要求,此类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上相当于预可研程度,可用来转换预可采储量。当然,目前我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甚至矿山初步设计,在设计可利用资源量中均包括了333资源量,这与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要求是相背离的。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加强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在我国矿业界的基础性指导作用,即所有其它规范应统一到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来。在新设采矿权过程中,以符合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简化审批程序。

(作者: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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